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是指到投资促进局办理相关业务,投资促进局各职能股室,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
第二条 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事要及时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
第三条 各股室、办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的时限制度。
第四条 确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应说明原因,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遇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五条 对能即刻办理的事故意刁难借故拖延不办的,除责令有关责任人向对方赔礼道歉外,根据投资促局内部人员管理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招商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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