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4份;
2、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天然气支线管网、门站及门站之后的专供管道项目规划的批复和同意其进入下游市场开展相关业务的批准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
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城市门站及高压管网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9、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10、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11、与上游气源供应企业签定的供气合同;与下游市场的直供工业大户、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城镇管道燃气公司、燃气汽车加气站签订的供气合同;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13、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14、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15、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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