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各镇国土规建站(受理,初审)/柳江区国土资源局(审核)

服务对象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3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45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办理材料

1.建房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须村民小组、村委签署意见),见附件2;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镇国土规建站领取),见附件3;

  3.所在村委会出具张榜公布结果证明材料(原件2份);

  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

  5.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6.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需提供原有宅基地用地批文或土地证书(原件1份);

  7.属于农村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证明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家庭住宅析产分割协议(原件1份)、父母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1份);

  8.农村村民原有旧房宅基地因不宜在原址重建,申请异地建新房的,须提交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旧房还地协议书;

  9.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原件1份);                                          11.现状图、规划图局部及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办理地点

柳江区各镇国土规建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村集体审核公示、办理规划许可证、镇政府审核、区政府审批时间

联系电话

0772-7225386或柳州市柳江区各镇国土规建站电话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柳江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2、建房用地申请书

3、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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