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林业局
服务对象
申请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2008年11月19日修订,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害虫鼠害、冻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2.《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条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实施野外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
2.在三级火险等级以下;
3.有安全防范措施,开设好防火线,扑救人员、指挥员到位,有组织地实施用火。
办理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申请表(附用火范围图),一份;
2.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一份;
3.用火范围图(村委、乡镇核实并盖章),一份。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9#10#11#楼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416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 3.野外用火申请表(空白)
2.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4.野外用火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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