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审批类型
其他权力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服务对象
柳江区水利局监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设定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期起施行)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详见附件2)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4号-柳江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2255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2、3 流程图、目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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