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设定依据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办理条件

变更的情形:

1.经营者名称;

2.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住所;

5.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6.主体业态;

7.经营项目;

8.外设仓库地址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办理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

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办理材料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包括:地址迁移、地址名称)、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4.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地点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地址及电话详见附件2)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15095(或各乡镇所办公电话)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流程图

2、《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3、各乡镇所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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