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八条: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令公布)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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