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国家税务局

服务对象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09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办理条件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四条规定:

1.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办理材料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即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1条)规定的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即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应报送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

(4)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3.符合本项目“行政审批条件”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应报送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总机构关于提交申请的纳税人属于总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证明;以及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2号

办理时限

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3025

办理流程

查看柳州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网站地图  RSS订阅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主办单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柳江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10200750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102000001号  标识码:45022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