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抵押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审批类型

抵押登记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对象

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施行)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一、抵押首次登记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及被担保的主合同;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独用面积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备案报告;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抵押变更登记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4、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5、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

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4、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6613678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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