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2.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3.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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