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审批类型
其他权力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服务对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书 详见附件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4号-柳江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联系电话
0772-7222255
办理流程
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2、3 流程图、目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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