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

服务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有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运行。

办理材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

2、环境保护设施拆除、闲置、停运的原因、时间、采取的临时相应措施;

3、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方案。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华韵大酒店对面二楼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39830772-726424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核查、验收批复领取批复文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须知.doc

附件2-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操作规范.doc

附件3-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报告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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