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八条,审批条件如下: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基本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业务范围审批条件
1.申请从事经营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有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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