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私房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审批类型

私房转移登记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对象

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⑴、买卖、赠与、交换、分割:合同或公证书(房改私产转让方夫妻需持婚姻有效证明同时到场、房屋分割需提供派出所门牌证明及规划部门意见)

⑵、继承、受遗赠,提交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或者遗赠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继承(受遗赠)不动产具结书、公告结果等

⑶、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及其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⑷、拍卖:委托拍卖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⑸、离婚析产: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协议(需双方到场认可或公证)

⑹、夫妻财产约定:结婚证明、财产约定书

⑺、拆迁产权调换:住房安置通知书(2004年4月以前安置房屋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证明书、换房补差价款发票或收据。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分割、交换需提供)、

6、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房屋平面图(2份,有共有人另计);宗地图(2份,有共有人另计)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7、完税(减免)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8、属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9、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6613678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2、工本费:10元/本

附件下载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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